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庫藏股買回目的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8/01/25 發言時間  14:54:44
發言人  蘇右君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特別助理 發言人電話  04-23215616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庫藏股買回目的
符合條款  第 35 款 事實發生日  108/01/2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1/25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1/13~108/01/12
5.實際買回期間:107/11/14~108/01/10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民國107年11月14日至民國108年1月10日,已實際買回5,319仟股。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變更買回本公司股份目的案,謹提請討論。
說明:1.本公司經第十六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買回目的為「維護
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預定買回期間為107年11月13日至108年1月12日,買回期間已屆
滿。本公司實際買回股份為5,319,000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為新台幣9.92元。
      2.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本公司擬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第2條及第10條規定,變更買回目的為「轉讓股份予員工」,並訂定本公司「買回股
份轉讓員工辦法」,請詳P6,附件二。
      3.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提報董事會。
      4.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將向主管機關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並提報最近一
一次股東會。
決議:訂定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及變更買回目的為轉讓予員工,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無異
議照案通過。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
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
權數報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
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
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
告,修訂時亦同。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請詳閱本公司107年11月12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請詳閱本公司107年11月12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